读祖传“契约文书”有感

章 亚 光

笔者住址:安徽省绩溪县舒家巷38—2号
邮编:245300 电子信箱:jixizyg@163.com

  母亲于1998年7月4日下午1时50分驾鹤西去,享年93岁。她在弥留之际,告诉我老家(绩溪县瀛洲村339号)楼下房靠床头的“妆台肚”(方言。指下层封闭的抽屉,要拉开上层抽屜后才可取物,一般存放较贵重的物品)里有包“东西”,是祖上传下来的,要我去拿来保管好。我遵嘱去拿来了,打开看看,有旧时的几份契约文书,有解放后的“土改证”。近日,我对这些“东西”研究一番,彻底搞清了老家房地产的来历,由此也生出若干感悟来。(契约文书和“土改证”均转录主要内容。文中按语是笔者所加)

一、契约文书

  1、光绪二十五年(1899)(8)月《忠字号阄书》(附图一)


图一 忠字号阄书
  立阄书人章钟城,其曾祖父惠桂生4子,长自煋,次自魁,三自鋐,四自熙。长房自煋生2子,长培杏,次培燮。二房自魁童年作古,其祖业由培燮承继为后。三房自鋐生1子,培乾。四房自熙生3子,长培坎,次培芝,三富有。不料兵燹,后二、三、四房俱属无传,仅存长房培杏一脉,即钟城、钟昌、钟维兄弟3人。癸巳岁(按,癸巳为光绪十九年,即公元1893年),钟城与弟辈议定,以按次承祧二、三、四房,钟昌同子渭涛承祧二房培燮为嗣;钟维出继海河兼祧三房培乾,其次子渭琛承祧培乾为孙;钟城兼祧四房培坎,其次子渭松承祧培坎为孙。培杏去世时(按,时同治乙丑,即1865年),钟昌、钟维尚未成人,钟城即上奉一慈,下抚二弟,经营屋宇,修造坟茔,以及为弟妹子侄辈各完婚嫁,多处告贷,以充家用。奈近年来,家遭不顺,昌、维二弟相继而亡。今钟城50有6,已是老耄无能之人,家事恐难料理,经与亲戚商量,将祖遗产业除坐培杏公清明祀产外,搭配为文、行、忠、信4阄,以作4股分派。至于历年家用借款共计英洋(按,即鹰洋,又称墨洋,墨西哥国铸造,币面图案是一鹰,鹰为墨西哥国徽。这是最早在我国流通的外来银元)400元之谱,理应各房分摊归还,但考虑到各子侄虽可营生,毕竟尚无余蓄。高祖所置“册书”,当年官谱原定坐与长房,现钟城当亲戚和各子侄面与长子渭彲言明,“册书”仍归钟城续理,可获微利,用以归还借款,暂以20年抽清。假上天不给钟城阳寿,致借款未曾抽清,长、二、四房均派归还,不干三房之事,因三房渭琛尚未完婚。嗣后,长房“册书”倘能生利,逐年拨补二、三、四房各英洋四五元。在此阄书上画押的除主持人章钟城外,还有二弟媳汪氏,三弟媳汪氏,长子渭彲,次子渭松,侄男渭涛、渭琛,以及诸多亲戚、邻里、中人等,代笔谱弟胡静之亦画押。
  忠字号产业列后,渭琛阄得:月角上首新屋楼上西边正步房1间;月角上首过路楼屋合西边四股之一;猴狲岱大小买田三角;上菜园菜地合四股之一;枫树培山一业。
  上列部分人员与先父本庄(灶庭)的关系:钟昌,先父之祖父,钟城之弟,钟维之兄;二弟媳汪氏,先父之祖母;渭涛,先父之父;渭琛(深),钟维次子,先父兼祧,称其堂叔。正因为先父兼祧渭琛,“渭琛承祧培乾为孙”,所以《忠字号阄书》是民国二十一年(1932)由渭琛之兄渭焕移交先父才传了下来(参见下列《字据》)。立此“阄书”时,先父尚未出世。
  2、民国十九年(1930)二月《阄书》,本庄收执(附图二)


图二 阄书
  立阄书人祖母汪氏,先夫钟昌所生2子,长渭涛,次渭煦。煦出继钟林。涛生2子,长本端,生子熙来;次本庄。近年来,家有不幸,儿、媳相继去世。汪氏今年已八旬有一,老耄无能,家事艰于料理,幸两孙均得成立,可以自持。次孙本庄前已承祧先侄渭深,深遗有屋业理应庄孙执管。端、庄弟兄素称友恭,端孙亦不坐长房之名分。今凭亲房商议,将继产屋业,以及祖遗田地、山塘、屋宇、菜园等产,搭配均匀,分析两股载明阄书,拈阄为定,各照阄得者执管,事后不得争论。涛儿在日家用借款,亦照两股摊派分还,凭中列单归各人名下。汪氏在日,理应由端、庄2孙供膳,殁后丧事及2孙先父母之坟茔费用,均照2人派认,不得推诿。在此阄书上画押的除主持人汪氏外,还有长孙本端,次孙本庄,以及亲戚,代笔侄孙醴泉亦画押。
  附议二:一议二公堨大小买田亩半,两丘,原日出典汪裕名下,计当价大洋(按,系我国自行铸造的银元,清末有图案一条龙的龙洋,民国初有图案袁世凯头像的大头洋,图案孙中山头像的小头洋等。包括鹰洋,解放后禁止流通)一百三十元。此田坐与长孙熙来,日后归长房取赎,两无异言;一议小三间必由前三间出入,遇有喜事、憂事,前三间得令小三间通用。
  本庄阄得产业。尺字号:三间楼屋一堂(合西边半堂),月角上首(按,此处含前列阄书中“渭琛阄得:月角上首新屋楼上西边正步房1间”,才有“合西边半堂”);屋后厨灶一堂共合三股之一(与端仝用);西边过路楼屋三间合四股之一;菜园合八股之一,上菜园;厕所一格(言定暂行与端通用五年),上坦。宝字号:大小买田五角(汪永佃),白石堨;山一业(与端合业),土名丙坑源头。
  另附小纸条两张,一是“派归本庄名下分还账目”:渭富叔洋十元,灶德洋十一元,寿木洋十二元,金狗兄洋五十元,汪仲奇洋二十五元,余文甫账目二人对派。二是灶庭分得木器家具:楼上床一张;单桌(一只);新櫃一格;旧櫃一格;楼下小腰桶(一只)
  3、民国十五年(1926)三月《当契》一张(附图三)


图三 当契
  立当契人章渭涛,自愿将自己(名)下白石堨横坝上大小买田五角,又大小买田四枰,共计两丘,凭中立契出当与汪永名下为业,时值当价大洋八十元正,言定十年为限;外加中资大洋四元,如若年限未满取赎,此洋一并归还,倘若年限已满取赎,此洋归典受人。立当契人、中见人、代笔三人画押。该契中间,有先父“灶庭亲笔批”:“此田于十九年(1930)派归本庄亲手取转,此契作废”。
  4、民国二十一年(1932)八月《字据》一张(附图四)
  立字据人章渭焕,因故弟渭深猴狲岱有祖遗大小买田三角,计两丘,由渭焕执业至今。缘故弟既由渭涛之次子承祧,其田本应交其执管,但故弟死时账目并该田开塘圳等项,均由渭焕垫出,今凭中言定至本年止共计滚结大洋五十元正。其洋今由灶庭如数交齐,该田灶庭当即执业,并遗(移)交故弟阄书一册。此致章灶庭侄收执。画押的有立字据人、中人、书中人。

二、土地房产所有证

  所谓《土地房产所有证》,老百姓称其为“土改证”,其功能是政府对农民的不动产予以确权。上列两份《阄书》,也是一种确权方式。前者是民间行为,后者是政府行为,其法律后果却是相同的。“土改证”归属“文书”显无异议,从法学、社会学角度讲,也可归属“契约文书”。我家有“土改证”正本两张,铅印,由绩溪县人民政府于1951年9月颁发,盖有“绩溪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专印”的印信,县长王必英签署;副本称为“保管约”,两张,油印,也是1951年发,由瀛洲村发证整籍委员会正、副主任委员胡成立、韦建中签署。持证人是先父章灶庭。(“土改证”和“保管约”所涉数字,除号码和百分比是阿拉伯数字外,余基本上是大写繁体字)


图四 字据
  1、绩字25646号“土改证”
  可耕地和非耕地:村东,平田,白石堨,原1亩,折市亩8分;村东,平田,白石堨,原2分5厘,折2分;村南,坡地,猴狲岱,4分;村南,坡地,猴狲岱,2分;(按,此处坡地,原光绪《阄书》和民国《字据》上都载明是“田”,实际是“坡地”,且在山上,我在此劳动过,并未见到周边有塘圳。“土改证”是对的)……
  2、绩字25938号“土改证”
  房产:村北,楼房,6间,1分7厘。备考:章灶庭、汪体仙各占百分之五十。
  3、上证附有一张“保管约”
  主要载明:章灶庭,占西边一半,楼上楼下,过廂、堂前共有,全面百分之五十;汪体仙,占东边一半(余同上)。“土改证”保管人章灶庭。
  4、绩字第25947号“土改证”的“保管约”
  载明共有厨房各占情况:章本远占东边百公之33;章本流占西边百分之33;章灶庭占正中(东边)百分之17;章熙来占正中(西边)百分之17。以上4户均注明“进出通用”。“土改证”保管人章本远。
  上列所涉人员与先父章灶庭(本庄)的关系:汪体仙,是先父堂弟本滋的遗孀。本远,是先父的堂兄;其父渭松(是前列渭彲之弟),祖父钟城。本流,是先父的堂兄。本流(老二)、本滋(老三)与前列的醴泉(本源,即灶德,老大)是亲兄弟,渭彲之子,钟城之孙。熙来,先父的亲侄,是前列本端之子。据我所知,上列本字辈男人都不以农为业。

三、若干感悟

  感悟之一:主持分家析产的老辈人讲究公开透明,请娘舅到场,基本公正,今人仍当效仿。两份分家析产《阄书》,有共同特点:一是公开透明。如光绪《阄书》,参与者不仅仅是家产的直接关系人,还有母舅1人,堂兄4人,房长1人,邻右2人,中见2人,代笔1人;民国《阄书》,其他参与者也有旁系亲属6人,外甥1人,代笔1人。这么多人参与,显示了公开性。所有家产,所有债务,摆到众人面前,不搞暗箱操作,当家产关系人和其他参与人的面,合理搭配,制成阄书,编成阄号,由有权获得家产者自行抽阄,也显得透明。二是请娘舅(或其代理人)到场。徽州人凡子女结婚,宴请亲朋,坐上位头的是一娘舅、二姑夫,娘舅最大,古今一样。所以,旧时兄弟分家析产,均请娘舅到场。娘舅与外甥不生活在一起,没有亲疏之嫌,娘舅的话,一言九鼎。三是基本公正。如前者的主持人钟城,对因“上奉一慈,下抚二弟,经营屋宇,修造坟茔,以及为弟妹子侄辈各完婚嫁”等家用,累欠借款英洋400元之谱,并没有立即分派归还,而是先将祖上所置、坐于长房的“册书”获利,以20年为期,由他逐年抽还;只有在他未满20年就去世的情况下,才由长、二、四房分摊归还。并特别注明:“不干三房之事,因三房渭琛尚未完婚”;“嗣后,长房“册书”倘能生利,逐年余利拨补二、三、四房各英洋四五元。”民国《阄书》主持人先父祖母汪氏,也是将家产分成二股,由先父和伯父承受,不因先父承祧渭深(琛)已得一份财产而另眼相待。虽然先父所得遗产,实质上是先父花了巨额大洋回赎的(后详述)。尽管如此,我们也不能否认主持人的公正性。如今,兄弟姐妹分家析产,确有少数人不顾全大局,斤斤计较,互不相让,甚至闹得不可开交,抑或打得头破血流,对簿公堂更是常见的事。记得早些年,扬溪方向一长者去世,尸骨未寒,5个儿子皆在公检法和部队工作,都带有手枪,居然为争执财产而掏出枪支,险遭枪战,真是不可理喻。前列老辈人的诸多做法,值得今人效仿。
  感悟之二:向长房倾斜的古例,两份《阄书》的主持人也未能免俗。徽州风俗,父辈过世,长子为“父”,这意味着长子对家庭负有更多的责任,或者说是义务。但是,又似乎有相应的权益,我们从两份《阄书》中不难看出,主持人在某些方面有意向长房倾斜。如光绪《阄书》对高祖所置“册书”(按,主持人钟城是自煋长子,其长子是渭彲,渭彲长子是灶德。灶德,村人称他“册书先生”。前些日子,先后遇到张正文、汪俊赓二老,我问“册书”是干什么事的?他们都说是收钱粮〔赋税〕的。汪老还讲,“册书”每年以收取赋税总额按规定比例计取报酬。但《辞海》1989年版缩印本第89页对“册书”的注释为:“一是帝王册命之书;二是一般诏书;三是史册。”显与阄书中的“册书”不吻合。我分析,光绪《阄书》中所指的“册书”,可能既是赋税〔旧时包括土地税和人头税〕清册,又是一个公差,其工作职责有二:一是管理清册,随时调整相关内容;二是收税。我们的高祖花钱买了“册书”这个公差,一直是由长房管理和继任的)一职,说是“当年官谱原定坐与长房”,如果长房后继无人怎么办?我觉得此说可疑。再说好几代人过去了,主持人仍维护此例,显有偏袒长房之嫌。这是其一。其二,分家析产时,“册书”仍是主持人掌管,他对全家累积债务表示从“册书”获利中逐年抽还,并以20年为期,这是很公正的。但是,“假上天不给钟城阳寿,致借款未曾抽清,长、二、四房均派归还”,却没有要求长子渭彲承受“册书”后予以还清。钟城活到65岁,分家时是56岁,9年后就去世了,还有11年尚未还清的英洋220元,依约则要“长、二、四房均派归还”,这也显示其为偏袒长子之心埋下了伏笔。其三,同一《阄书》中,关于“祖遗产业坐培杏公清明祀产”部分,注明“以上祀产四房按次轮收,每房一年。”既然“祀产”可以“四房按次轮收,每房一年”,为何“册书”不也可以照此办理呢?我猜测“册书”回报丰厚,“祀产”回报有限,如遇年成不好或许要赔老本。权衡利益轻重,主持人就有意向其长子倾斜了。再看民国《阄书》,虽有“端孙亦不坐长房之名分”一说,但附议中则有“一议二公堨大小买田亩半,两丘,原日出典汪裕名下,计当价大洋一百三十元。此田坐与长孙熙来,日后归长房取赎,两无异言”的约定。尽管此田要取赎,但一个“坐”字还是透出了主持人的倾斜心理。从“公正”角度论之,分家析产“向长房倾斜”毕竟有失公允。
  感悟之三:《阄书》还写有上辈人对下辈人的希望,用心良苦。对此,光绪《阄书》较为全面,其内容有三:一是对《阄书》确定的事项,“不得争论,如有违者,例以不孝重罪”究责;二是对高祖培杏公,“议定正清明日上坟标掛,子孙在家中如有不到者,临时酌议重罚,决不宽贷”;三是“惟愿自分(家)以后,各执各业,各自成人,以冀家声丕振。非特身(指钟城自身)所深慰,即祖先在天之灵,当亦为之大快也!”用现在的观点来看,《阄书》一旦由当事人和参与人画押(签字)后,即形成了契约(合同)关系,具有法律效力,违者理当究责。旧时清明祀奉祖宗,在家子孙不上坟者,则要重罚,所体现的是不数典忘祖,这更是一种“孝道”。“孝道”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。不论旧时还是现代,违背分家析产阄书约定者,皆可视为“不孝”。孝的含义很广,我们应当在许多方面都要提倡“孝道”。至于上辈人对下辈人“以冀家声丕振”,更体现了上辈人用心良苦。其实,下辈人的“孝道”也罢,上辈人的“希冀”也罢,追求的目的就是“家和万事兴”,这与现时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确有异曲同工之妙。


我家占一半产权的老房子——瀛洲村339号
  感悟之四:我老家的房地产,主要部分是先父花了巨额大洋回赎的。“土改证”确认我老家的主要房地产:房屋半幢,西边楼上、楼下各一间;白石堨平田2丘,1亩;猴狲岱坡地2丘,6分。从两份《阄书》上看这是祖遗财产,但从《当契》和《字据》上可知主要是先父赎买的。第一,先父花了80元大洋赎回被其父亲渭涛当给他人的白石堨平田2丘。第二,先父承担归还祖遗账务,明确的有大洋108元,尚有“余文甫账目二人对派”,也明显抵得上楼下房一间,以及菜园、猪栏、厕所等产业。第三,先父兼祧渭深(琛),其主要遗产猴狲岱坡地2丘,楼上房一间,先父花了大洋50元从渭深之兄渭焕手上赎回。“字据”虽载明是“故弟死时账目并该田开塘圳等项”,但50元大洋大体也抵得上前列两项遗产之价值。先父生于1902年(卒于1958年),回赎时不满30岁,真是难为他了!
  感悟之五:我的家族受到洪秀全领导的太平天国运动严重冲击,险遭灭门之灾。从光绪《阄书》中可知,高祖惠桂所生4子(自煋、自魁、自鋐、自熙),除老大自煋(子钟城、钟昌、钟维)外,次自魁(继子培燮),三自鋐(子培乾),四自熙(子培坎、富有、培稽)3房都因“兵燹”失传了。自咸丰十年(1860)至同治三年(1864),洪秀全的“太平军”多次骚扰绩溪城乡,烧杀抢掠,瀛洲村村民的生命财产受到重创,如今还留下斑斑痕迹,前列“渭琛阄得”和“本庄阄得”的“上菜园”,就是一处破屋墻;前街章金荣家(瀛洲村60号)老房子的屋柱、皮门,被刀劈斧砍的痕迹依然显眼。我注意到1998年版《绩溪县志·大事记》,在徽州与太平军形成拉锯战的曾国藩领导的湘军,只派了少量兵员驻扎绩溪丛山关,主战场并不在绩溪。又据“瀛洲新谱”上卷429—430页载,惠桂生于乾隆庚寅年(1770),卒于道光乙未年(1835);自煋、自魁、自鋐的生卒年份未载;老四自熙生于嘉庆乙丑年(1805),卒年未载;自煋之子培杏生于嘉庆庚辰年(1820),卒于同治乙丑年(1865)。从以上已载明3祖的生卒年份分析,惠桂一脉的二、三、四房至培字辈无后,显然是受到“太平军”的冲击,4房被灭3房,我的家族险遭灭门之灾!光绪《阄书》上也写得很明白:“不料兵燹,后二、三、四房俱属无传,仅存长房培杏一脉,即钟城、钟昌、钟维兄弟3人。”在以阶级斗争为纲年代,视太平天国运动为“农民革命”,视洪秀全之流为“农民革命领袖”,一直受到舆论的歌颂,真是颠倒了黑白!那时,主政者强调“舆论一律”,天下只有一种声音,所谓“百花齐放”、“百家争鸣”,只是说说而已,并不付诸实施。所谓“舆论一律”,实际上是“一言堂”的同义词。舆论能一律吗?不能的!人们当面不敢说,背后要说;背后不敢说,心里要说。你有再大的本领,总无法叫人心里不说吧!正因为长时间奉行“舆论一律”,致我国民主、人权、法制、吏治、思想、道德、文化、经济等等层面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,可以说是血迹斑斑,罄竹难书。尤其是思想、道德、文化层面,没有100、200年时间,恐怕都难恢复了。如今,民不孝道,商不诚信,警不良知,官不清廉,时时、处处可以见到,可以听到,真是令人痛心疾首!
  感悟之六:历史证明,农村消灭土地私有制给农民带来了深重灾难,其负面影响至今仍未消除。“土地改革”,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、毛泽东主政后发动的第一场大规模政治运动,向农民颁发“土改证”,标志着运动取得了“辉煌胜利”。当时,分进土地的农民喜获“土改证”,兴高采烈,高呼“共产党万岁!”“毛主席万岁!”“土改证”载明:“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‘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权’之规定,确定本户全家(或)本人所有土地”和“房产”“均作为本户全家(或)本人私有产业,有耕种、居住、典卖、转让、赠与等完全自由,任何人不得侵犯。”《共同纲领》是一部临时宪法,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《宪法》(下称“五四宪法”)第八条第一款仍规定:“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。”《共同纲领》和“五四宪法”都是毛泽东主持制定的,但毛早已要步苏联集体农庄的后尘,所以“土改”后不久就发动了“一化三改造”以及紧接着的“农业合作化”两场大规模政治运动,始是“互助组”、“初级社”、“高级社”,继以“人民公社”的形式,剥夺土地所有人“耕种、典卖、转让、赠与等完全自由”的权利,由土地私人所有制突变为集体所有制,致持有“土改证”的农民失去了土地,分到土地的农民也是空欢喜一场。我也为先父花了那么多大洋赎回的1亩田,6分地,白白地丧失殆尽而不平。所谓“三改造”,实质是“三消灭”:消灭农村土地私有制,消灭个体手工业,消灭私营工商业。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,“三改造”和“农业合作化”违背经济发展规律,给全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。历史发展到今天,我们理当承认,1959—1961年全国农村饿殍遍野,万民涂炭,“放卫星”、“高征购”虽然是重要原因,但这是表象,其真正禍根还在于消灭土地私有制!1960年末至1961年初,我在泾县苏红公社西阳大队当工作组,那里是个重灾区,几乎天天死人,令人心寒。同时,任意取消《共同纲领》和“五四宪法”关于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的规定,也为后来历次政治运动的“无法无天”开了先河。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今天,其恶劣影响仍未彻底消除。尽管农村早已包产到户,但迄今农民仍只有土地使用权,没有所有权。如今,土地所有制问题继续处在纠结之中,这是造成农村群体事件频发的重要因素之一,也是地方官员腐败的重要温床之一。
  对于土地改革运动,我才疏学浅,不敢妄加评论。近读《炎黄春秋》2011年第4期《董时进致信毛泽东谈土改》一文,确有茅塞顿开之感。董时进先生是位农业经济学家,他早在1949年12月就给毛泽东和中央其他领导人写了一封长信,谈他对土地改革的看法。一言以蔽之,他是反对土地改革的。他在此信的开头就说:“查中共土改政策的基本理由,不外乎说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封建剝削性的,所以应该废除。我们固不能否认若干大地主,例如军阀官僚恶霸等的封建性,但若说一切的或多数的地主富农,以及整个土地制度都是封建性的,则未免言之过当。”他进而述之:“为何不能说整个土地制度是封建性的?中国的土地制度是一个可以自由买卖及出租的私有制,这些条件并不足以构成封建性。”现在我已懂点市场经济学的皮毛,知道凡私有财产可以自由买卖、自由出租,属市场经济范畴,充其量也属资本主义性质,或者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说“封建性”显然是言之过当的。他在信中又提醒毛泽东:“新民主主义要联络小资产阶级;中国小资产阶级无疑的是以乡间的中小地主及富农为主要部分,除去了他们以外,殆无所谓小资产阶级。现在对于城市的大资产阶级尚不没收其财产,反而对于小资产阶级的地主和富农要没收其土地及财产,与新民主主义的宗旨完全违背。”他还提请毛泽东考虑:“新民主主义不是还要更进一步转变为社会主义吗?耕者有其田的制度不是还要转进到土地社会化和农业集体化吗?那么,何必多此分地一举呢?现在像割肉似的将土地从地主富农身上割下来,已经使他们很疼了,割下来分给贫民之后,不久又要从他们和大家身上再割下来,那恐怕困难更多了。何如现时不必分,待将来真要实行社会主义时,直接把土地连同他种生产工具一齐社会化呢?”其中“真要实行社会主义”句,言犹未尽,推测董先生到时还有后续文章可做的。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,是对旧土地制度的否定。今天,我们要向前看,“土改”已成为历史了,是也罢,非也罢,既成事实,无法挽回。但是,建议相关专家学者对那次“土改”深入研究、认真反思一下,显然是大有裨益的。我在此要重申的是,对于农村土地所有制这个关系国家大局的事,中央高层要摆上议事日程,早解决,早主动,迟解决,更被动。我不隐瞒自己的观点:农村土地应当由集体所有制转变为私人所有制,或者说来一次新的土地制度改革。新土改是否定之否定,程序简单易行,不伤筋,不断骨,即将农民现有的土地使用权无条件地转为所有权,让他们真正享有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,即:占有权,使用权,受益权,处分权。

 2010年8月24日初稿
2011年6月10日再修改

【作者系中国法学会会员,绩溪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,著有《法苑求索》、《徽州情结》、《名村与名城》等书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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