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·章芳琳

来源:《漳州市志》

南京地方志办公室 章庆根 提供


  章芳琳(1825~1892年),字苑生,长泰县金里村溪尾人,出生于新加坡。其父章三潮在新加坡源顺街独资开办“长越号”,经营烟酒、土特产。章芳琳长大后继承父业,扩大经营,进而创建“章芳琳公司”,并兼营航运业和地产业,积资发迹。
  章芳琳虽身在异邦,却深怀同胞情谊。清道光二十九年(1849年)章芳琳带头献地并捐巨款,为长泰同乡会兴建会馆,章芳琳被推举为会长。
  章芳琳平生乐善好施,慷慨豪爽,热心公益事业,为华侨社会和当地百姓所敬仰。光绪二年(1876年),他捐资3000元,修建“登文埔”街心公园,当地人称为“芳琳公园”。光绪八年(1882年),他出资修建市场,使商贩依序设立摊位,便利顾客选购物品。他还开辟渔场,建造渔艇,发展渔业生产。后来,他又捐资修筑马路,以利交通。何秉隆出任清政府驻新加坡首任领事时,立意在新加坡振兴华文教育事业,提倡开办义塾,抓好儿童教育。章芳琳积极响应,于光绪十一年(1885年),独资创办章苑生学校(亦称养正书室),凡贫苦华侨子弟,不论长幼均可免费入学。后来,章芳琳又在打石街创办章任轩学校,推广义务教育,由其子章任轩管理。
  光绪十二年(1886年),新加坡警察局消防队装备未臻完善,章芳琳捐资组建苑生消防队。消防队有37名队员,纪律严明,极有献身服务精神,屡次出动扑灭火灾,解除市民危难,得到社会敬仰,政府称赞。章芳琳还捐出巨款,资助新加坡义勇队经费。
  章芳琳还是一位虔诚的佛教徒,他重视庙宇宗祠建设,传播华人的宗教文化。同治二年(1863年)至光绪十三年(1887年)的24年间,共捐资参与兴建、修建5座庙宇。他还在寺庙内树立《金兰寺条规》,规定不准在寺内进行赌博、酗酒、抽鸦片等活动。
  章芳琳有功于华侨社会,同治十三年(1874年)被当局封为太平局绅,并被委任为保良局委员,参政议政。光绪十七年(1891年)殖民地政府破例正式承认章芳琳为星洲闽侨领袖,当地总督亲临章宅道贺。
  章芳琳一生在南洋捐款兴办公益、救灾济贫逾10万元,贫苦乡侨借贷达40万元,他临终前毁契不究。至今,新加坡尚有章芳琳街、章苑生坊、芳琳码头、芳琳公园,永志纪念。
  光绪十八年(1892年),章芳琳病逝于新加坡寓所,终年67岁。死时以一品衔顶戴入殓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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